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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定期間指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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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和仲裁都是解決糾紛兩個法律途徑,為了保證訴訟仲裁的順利開展,國家有一系列的訴訟仲裁法規,保障了訴訟仲裁的運行,其中也規範了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維護司法的威嚴和公正。

民訴法定期間指定期間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期間的概念?法定期間與指定期間

期間是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或者人民法院進行民事訴訟或者審理民事案件應遵守的時間。比如立案的期間、提交答辯狀的期間、上訴期間等。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法定期間,指法律明確規定的期間。法律規定某項訴訟行為只能在一定的期間內進行,超過規定的期間,所進行的訴訟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法定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或者依當事人申請予以延長或者縮短。法定期間又可以分為不變期間和可依法定條件變更的期間。不變期間指必須嚴格遵守,任何人不得改變的期間。比如上訴期間、申請執行法律文書的期間等。可依法定條件變更的期間指由於特殊原因,人民法院可予變更的期間。比如審理案件的期限由於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報法院院長批准延長。指定期間,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於具體訴訟事項所指定的期間。比如指定當事人在期間內補正起訴書中的欠缺。指定期間是對法定期間的必要的補充,是一種可變的期間,人民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指定某一訴訟行為的實施期間,可以適當延長或者縮短,甚至還可以取消原來指定的期間。人民法院指定期間時應注意:指定期間要明確、具體,有起止時間;指定期間的長短要與行為實施的難易程度相適應;指定期間不能與法定期間相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