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凍結的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1.78W
凍結的行政強制措施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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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之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以下五條: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在實踐中,行政強制措施手段多種多樣,可以分為限制人身自由,處置財物,進入住宅、場所3類。  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又可以稱為執行性強制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