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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賠償優先制度

法律1.46W
民事賠償優先制度
優先權制度概況

優先權是指特定債權人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享有的就債務人的總財產或特定動產、不動產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優先權具有 優先受償的效力,此為優先權之根本。法律設立優先權的目的就是為了使優先權人能夠從標的物價值中優先得到清償。無論是一般的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還是其他擔保物權人為實行擔保而進行拍賣的場合,優先權人都有從賣得的價金中優先受償的權利。


優先權的特徵具有以下四大特徵:1、優先權是一種物權。作為一種物權,優先權具有優先受償性、支配性、排他性以及追及性。2、優先權是一種擔保物權。一般來説,從屬性、不可分性以及物上代為性是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所具有的共同屬性,優先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自然也具有這些屬性。優先權的從屬性意味着優先權是從屬於其所擔保的債權而存在的,隨着所擔保的債權的轉讓而轉讓,消滅而消滅,優先權不得與其所擔保的債權分離而分別轉讓。3、優先權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優先權的產生要依法律的明確規定,在沒有法律的規定時,當事人之間不得通過約定設立優先權,而且優先權的效力要依法律的明確規定。4、優先權是無須公示而產生的擔保物權。物權公示原則是物權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而優先權卻屬於一種無須任何公示,僅因法律規定而產生的擔保物權。也就是,優先權的產生既無須交付,也無須登記。優先權不同於優先受償權,優先受償權為優先權的權能,但具備此項權能的權利並不止優先權一種,優先權與優先受償權存在種屬關係。


不動產優先權包括:(1)不動產保存優先權,即因對不動產的價值保存或增加而支付費用所發生的債權,債權人就該不動產所享有的優先權;(2)建築物承包人的優先權,它是指建築物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建築工程的承包人就其建設該工程實際支付的勞務費用享有的優先權;(3)不動產買賣優先權,即不動產的出賣人或不動產使用權的出讓人對未付的價款或者出讓金的債權就該不動產享有的優先權。


從歷史的、社會的和比較的角度看,優先權制度在人權保障、弱勢羣體的保護及公共利益的實現等方面都發揮着重要作用。在不規定優先權制度的國家,都通過其他制度替代了優先權制度。


優先權在我國目前的實踐中又被稱為“法定抵押權”,但筆者認為還是稱“優先權”更為合理,也更容易被人們所理解和接受。因為抵押權是約定擔保物權,不是法定擔保物權,又出來法定的抵押權一説,這會造成理解上的困難。雖然這只是一個名稱而已,若造成不必要的誤解,是沒有這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