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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是否可以直接申請工傷鑑定

法律2.37W
職工是否可以直接申請工傷鑑定
職工是否可以直接申請工傷鑑定
可以。

一、申請條件:

1、傷(亡)者是在市註冊登記用人單位的員工2、申請人是用人單位、受傷害的員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3、用人單位應在事故發生後30日內、員工(直系親屬)或工會組織應在事故發生後一年內向工傷保險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的需先到市衞生防疫站或省職業病防治院進行確診)。

二、申請人應向工傷保險部門提供的材料:

1、填報《工傷認定申請表》2、員工和用人單位簽訂的有效書面或存在的有效證明(如:

單位證明工卡、工作證、工資表或同事的證明等)3、員工的身份證(並複印件一份)4、首次醫療病歷本(診斷書)(並複印件一份)5、事故現場目擊證人出具的證人證言(附上證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和聯繫電話)6、用人單位註冊登記資料(可到市工商物價中心查詢、打印)7、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或其它有效證明(屬機動車事故傷害的)8、屬地公安部門(派出所)的證明材料或法院的判決書(屬暴力人身傷害等)9、其它材料,見工傷保險部門印製的“工傷保險業務材料清單”三、辦事程序:

1、工傷保險部門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開出“收件回執”。

如材料不齊的,當場或15個工作日內開出“補齊材料通知書”。

2、材料基本收齊後,工傷保險部門向用人單位發出“事故處理通知書”,核對有關情況。

3、收到用人單位書面回覆後,工傷保險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開出“受理告知書”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開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4、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並核實後,工傷保險部門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並於20個工作日內通知到申請人和用人單位。

四、其它事項:

1、員工在工傷醫療期滿後30日內,懷疑有致殘的,應向市醫務勞動鑑定部門提出傷殘(等級)鑑定的申請,領取鑑定表,到指定的鑑定點進行傷殘(等級)鑑定。

2、員工領取鑑定結論後30日內,如與用人單位就工傷待遇標準發生爭議,可持工傷認定書、傷殘(等級)鑑定結論、工傷醫療費單據和原始病歷、受傷前月工資表等材料到市社保局仲裁辦申請工傷待遇仲裁(因工死亡的還應提供直系親屬的身份證、户口本、證、收入證明等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