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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與非法拘禁結合

法律2.01W
綁架與非法拘禁結合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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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與非法拘禁區別?

兩罪的區別:一是從犯罪構成要件上看:㈠主體不盡一樣。兩罪雖都是一般主體,即凡已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兩罪的主體。但實踐中非法拘禁罪的主體則更多地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司法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現象。非法拘禁罪的一般情節,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但是若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犯罪性質則由非法拘禁罪轉化成故意傷害(重傷)罪、故意殺人罪,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是要負刑事責任的。㈡主觀故意有所不同。兩罪雖都表現為故意,但犯意的內容不同,綁架罪的主觀目的是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剝奪人身自由只是實現其犯罪目的的一種手段,一種重要環節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