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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怎樣執行

法律2.73W
股權怎樣執行
股權怎樣執行
股權執行是指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對作為其他公司股東的被執行人持有的該公司股份或出資所採取的一種強制轉讓措施。股權的執行實際上是股權的一種強制轉讓。股權執行的流程為:首先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股權予以凍結或者對相應股票予以扣押。
二、人民法院決定轉讓股權後,應組織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進行協商,確定被執行股權的轉讓價格。如果協商不成,應對股權的價值組織評估,作出評估鑑定結論;
三、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實現股權的強制轉讓;
四、法院作出轉讓被執行人相應數額股權的民事裁定書;
五、依法辦理有關手續或協調工作。
在股權執行過程中,應堅持以下三個原則:
第一,必要性原則。即人民法院只有在別無他法的前提下,才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執行。
第二,個人負責原則。即在對被執行人的股權執行時,應注意不要侵害公司的利益,減少公司的註冊資金總額,不能直接或變相讓公司替被執行人承擔責任。
第三,保護性原則。即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要注意不要因為股權的執行而影響了公司的相關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