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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合解怎麼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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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合解怎麼給付
人身傷害司法鑑定程序
人身傷害司法鑑定程序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一、人身傷害鑑定程序司法鑑定的標準

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採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

(一)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司法鑑定主管部門、司法鑑定行業組織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三)該專業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

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可以採用所屬司法鑑定機構自行制定的有關技術規範。

應該説明的是,在上述的鑑定標準中,鑑定依據是依次選擇的,也就是説:有國家技術鑑定標準的,按照國家標準;如果沒有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鑑定;如果沒有行業標準的,按照專家們認可的標準鑑定;如果專家們公認的標準都沒有的,則按照受理司法鑑定的機構自己制定的鑑定標準進行鑑定。有在前的鑑定標準的,不適用在後的鑑定標準。

二、人身傷害鑑定程序司法鑑定方式

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應當對鑑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並簽名。記錄可以採取筆記、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完整、清晰,記錄的文本或者音像載體應當妥善保存。

醫療事故鑑定過程中,只規定了應當將,鑑定過程如實記錄,沒有像司法鑑定這面全面的記錄方式。

其中,如果需要對受害人進行檢查的、對重要檢材取證的,司法鑑定規則做出了特別的規定:

1、需要對女性作婦科檢查的,應當由女性司法鑑定人進行;無女性司法鑑定人的,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

2、在鑑定過程中需要對未成年人的身體進行檢查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到場。監護人通常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成年兄弟姐妹、或者有監護能力的單位、親屬、朋友。

3、對被鑑定人進行法醫精神病鑑定的,應當通知委託人或者被鑑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

4、對需要到現場提取檢材的,應當由不少於二名司法鑑定人提取,並通知委託人到場見證。

5、對需要進行屍體解剖的,應當通知委託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這些特別的規定,充分保障了鑑定結論的客觀、公正性。保證了司法鑑定的“公信力”。由於司法鑑定是最早是“來源於刑偵鑑定(死亡原因、毒理、物品痕跡、現場痕跡、文檢、尸解)、交通事故鑑定”的。是相關技術部門在業務範圍上的“拓展”,所以,在鑑定的程序上要明顯嚴格於醫療事故鑑定。在醫療事故鑑定規則中,沒有相關的規定。

三、人身傷害鑑定程序鑑定中的諮詢專家機制

與醫療事故鑑定機制不同,司法鑑定機構在進行鑑定的過程中,遇有特別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諮詢,但最終的鑑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鑑定人出具。

通過這樣鑑定程序的設置,保障了司法鑑定的技術性,使司法鑑定在程序上保障了公正性。

四、人身傷害鑑定程序司法鑑定機構鑑定的終止:

雖然,司法鑑定機構已經受理了司法鑑定申請,但是如果司法鑑定機構在進行鑑定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鑑定:

(一)、發現委託鑑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通常情況下,在申請司法鑑定前,需要簽訂鑑定協議書,已經就鑑定的目的和用途做出了説明,在鑑定受理的同時,實踐上已經進行了審查。在訴訟實踐中,很少遇到本條規定中出現終止鑑定的情況。

(二)、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不真實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因為,在我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中,明確規定證據是通過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本身就存在問題的。這樣的證據是根本不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的。因此,在鑑定過程中遇到這樣的情況的應當終止鑑定。

(三)、因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鑑定材料耗盡、損壞,委託人不能或者拒絕補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鑑定材料的;在本書的前半部分已經向大家介紹過了,鑑定是依據是當事人雙方提交的鑑定材料,如果不能夠按照鑑定機構的要求提供這些材料的,必然導致鑑定程序的終止。

(四)、委託人的鑑定要求或者完成鑑定所需的技術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鑑定能力的;從司法鑑定實踐看,本條的規定實際上是司法鑑定機構在審查受理的司法鑑定申請的時候沒有預見到該鑑定機構不具備鑑定能力,而在鑑定程序中發現的。由於鑑定程序確實無法繼續進行下去,只好做出終止鑑定的決定。從實際情況看醫療司法鑑定很少出現這樣的情況。

(五)、委託人不履行司法鑑定協議書規定的義務或者被鑑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本條的規定更多的體現在“被鑑定人不予配合”的情況下。由於醫療司法鑑定往往鑑定專家需要對患者進行現場檢查,確定傷害情況,如果患者沒有特殊情況,無理由拒絕檢查(包括輔助檢查的),造成鑑定專家無法做出鑑定結論的,只能夠做出終止鑑定的決定。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不可抗力在相關的章節經行介紹,在鑑定實踐中很少能夠遇到。

(七)、委託人撤銷鑑定委託或者主動要求終止鑑定的;

(八)、委託人拒絕支付鑑定費用的;

(九)、司法鑑定協議書約定的其他終止鑑定的情形。

終止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託人,説明理由,並退還鑑定材料。終止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根據終止的原因及責任,酌情退還有關鑑定費用。

五、人身傷害鑑定程序補充鑑定的情況:

如果在鑑定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根據委託人的請求進行補充鑑定:

(一)委託人增加新的鑑定要求的;

(二)委託人發現委託的鑑定事項有遺漏的;

(三)委託人在鑑定過程中又提供或者補充了新的鑑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補充鑑定的情形。

補充鑑定是原委託鑑定的組成部分、是對原司法鑑定結論的補充。與原鑑定結論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對鑑定結論不服的應當重新申請鑑定,不能夠通過補充鑑定達到重新鑑定的目的。

六、人身傷害鑑定程序重新鑑定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新鑑定的事由實際上更多的是用在“對鑑定結果不滿意”,申請再次鑑定的過程中,也是法院可以同意再次鑑定,接受鑑定申請的法律依據。如果僅僅是對鑑定結論不滿意,是不能夠作為重新申請鑑定的理由的。鑑定規則給出了我們可以提出的“法定理由”。

為了保障再次鑑定的鑑定效力,鑑定規則規定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

重新鑑定,應當委託原鑑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鑑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委託人同意的,也可以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

對於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別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的鑑定事項,根據司法機關的委託或者經其同意,司法鑑定主管部門或者司法鑑定行業組織可以組織多個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從司法鑑定實踐看,由於鑑定機構在接受鑑定申請時,已經對鑑定事項進行了審查,很少出現由於案件複雜、疑難而組織多個機構鑑定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