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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爭議怎麼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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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爭議怎麼調解
交通事故賠償爭議怎麼調解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當事人送達事故認定書時,應告知事故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2、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調解採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時間應當提前公佈,調解時允許旁聽,當時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4、交通事故賠償爭議調解的具體步驟:
(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宣讀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3)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並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6)確定賠償方式。
5、制定交通事故調解書。結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
6、賠付款由當事人自行交接,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轉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轉交,並在調解書上附記。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終結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原因。調解書生效後,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7、調解終結。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結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