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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才會構成私放在押人員罪

法律2.15W
怎麼樣才會構成私放在押人員罪
怎麼樣才會構成私放在押人員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監管機關的監管制度,即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勞改隊、監獄等監管機關的監管制度。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私自將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釋放的行為。
本條規定未説明實施本罪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但是,由於本罪屬於瀆職類犯罪,所以它必然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來實施,如果沒有利用職務之便或者依法釋放罪犯的,均不構成本罪。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自己看管、管教、押解、提審等便利條件,所謂私放,是指沒有經過合法手續,而私自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使其逃避關押。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主要是負有監管職責的司法工作人員。其中包括在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勞改隊、監獄工作的管教人員和看守人員,以及執行逮捕和押解罪犯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萬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將其非法釋放,犯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由於貪贓受賄,有的是出於包庇同夥,有的是徇親私情等,犯罪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