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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合夥經營法律

法律1.26W
快遞合夥經營法律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記載的業務範圍、地域範圍和有效期限開展快遞業務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向郵政管理部門提交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年度報告。


第二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有效期內停止經營的,應當提前10日向社會公告,書面告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郵政管理部門,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並依法妥善處理未投遞的快件。


第二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註銷快遞業務經營許可並公告:


(一)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快遞業務經營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的,或者《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公告作廢《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一)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有效期內停止經營,主動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


(二)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有效期內停止經營超過6個月,被郵政管理部門責令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但拒不交回或者逾期未交回的;


(三)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吸收其他企業法人進行合併的或者分立後仍然存續的,應當向作出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決定的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設立分公司、營業部等非法人分支機構的,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分支機構名錄。分支機構的監控、安檢設備設施應當符合郵政業安全生產設備配置有關要求。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撤銷分支機構或者其分支機構名錄記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撤銷、變更備案。


有關快遞行業的從業規範和相關管理規定在快遞法上有明確的規定,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快遞到了以後無法聯繫人當事人的,那麼快遞公司是有權將快遞退回處理的,具體情況可以由快遞公司的工作人員諮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