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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死亡認定

法律1.36W
車禍死亡認定
車禍死亡工傷認定
關於車禍死亡工傷認定如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但職工本人因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等情形除外。 然而,目前在辦理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案件中,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關於“職工因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外延是否包含無證駕駛等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複議機關和人民法院存在不同的理解,爭議和分歧較大,往往造成同樣情況,出現不同的認定和處理結論,影響了當事人權益的實現,也影響了法律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一)受理機構:用人單位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行政部門;

(二)申請人:

1、用人單位;

2、若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則工傷職工或其盡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提出申請。

(三)申請日期:

1、用人單位應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申請;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延長;

2、若用人單位未提出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

(四)所需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一式二份;

2、勞動合同複印件或在職證明,一份;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複印件一份;

4、病例複印件一份;

5、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6、營業執照複印件一份。

(五)工傷認定辦結期限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3)哪些情況會導致工傷認定耗時較長

一是勞動關係不明確。

部分勞動者特別是農村勞動者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不明確,這就要進行勞動爭議仲裁,如對仲裁結論有異議就得到人民法院起訴。

二是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是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對交通事故工傷進行認定的程序與一般的工傷認定程序是差不多的,只不過在工傷認定範圍方面,交通事故工傷的,如果是職工本人因違反治安管理而導致傷亡的,那麼是不能夠被認定為交通事故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