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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職務侵佔下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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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職務侵佔下屬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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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職務侵佔和下屬有關係嗎

這個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是在明知的情況下,下屬都簽了字,那麼下屬肯定會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因為至少該行為和造成的後果,有下屬的參與才做成的。
2、該案件也有主犯和從犯,會根據具體情節和性質決定
3、建議委託律師儘早介入,以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污、職務侵佔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0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15號)為依法審理貪污或者職務侵佔犯罪案件,現就這類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共犯論處。
第二條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佔罪共犯論處。
第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共同犯罪的情況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共同侵佔單位財物如何定性處理對共同犯罪法律界有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徵定性,如主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那麼同案犯都定貪污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那麼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同案犯定侵佔罪。
另一種意見是: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同、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那麼全案鬱定侵佔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國家工作人員,應分別定罪,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定貪污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定侵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