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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合同終止前未提出續簽

法律1.56W
員工在合同終止前未提出續簽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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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終止續簽要注意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的;


    6、勞動者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合意選擇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欲續簽勞動合同的,可以於勞動合同期滿前的n日向勞動者發出《勞動合同續簽通知書》(提前天數由用人單位確定),勞動者應於收到該通知書的n日內(由用人單位確定)填寫續簽意見並交至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門,逾期未交者,視為拒絕續簽勞動合同。


    其實就算公司真的經營困難了也不是能夠成為一個合理降薪的正當藉口的,以降低職工的工資要求續簽勞動合同的這種做法是涉嫌違法的,公司等同無異於是逼迫着職工自己不續簽,所以職工本人當然也有權利不和公司再繼續合作了,而且因為這種不續簽是由於公司單方面的降薪才導致的,索要賠償也會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