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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登記離婚需要哪些手續

法律2.46W
第三次登記離婚需要哪些手續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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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登記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你好,關於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但應當給當事人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通知單》,並提供有關法律諮詢服務。 凡當事人自願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1)户口證明;(2)居民身份證;(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4)離婚協議書;(5)結婚證。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 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經濟困難的經濟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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