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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贈與協議和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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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贈與協議和遺囑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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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附加贍養協議和後來又立的遺囑哪個有效?

首先,這個問題的前提是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都要有效。
遺囑的有效條件是:書面遺囑需要證明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實自願,而且在訂立遺囑時沒有受到威脅和恐嚇,另外要求立遺囑人立遺囑時神智是清楚的。如果當事人前後立有多份遺囑,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生效。口頭遺囑需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與該遺囑內容沒有厲害關係的證人證明即可生效,當然也得是當時人真實意思表示才行。代書遺囑需要有立遺囑人、寫遺囑人以及見證人(兩個以上,與當事人沒有利害關係,最好是簽字)簽字。等等。
對遺贈扶養協議的有效條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規定了失效情況,即如果遺贈扶養協議的義務方沒有盡到義務,即可由人民法院剝奪ta的繼承權。(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一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 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所以在遺贈扶養協議的義務方失去繼承權時,可以按照後來的遺囑繼承。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況,則以遺贈扶養協議為準。
以上就是遺囑附加贍養協議和後來又立的遺囑哪個有效的回答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