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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財產糾紛怎樣處理

法律1.91W
發生財產糾紛怎樣處理
發生財產糾紛怎樣處理

1、自行協商。債務人如果有還錢的意願,那麼雙方可以採取協商的方式進行問題處理,協商的內容可以包括具體還款時間,是否要延期或者分期還款等。協商意見一致,還可以簽訂還款協議,以此來監督債務人還款。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無法協商的,可以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幫助,在第三方的幫助下,再進行協商。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上述兩種方式都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決。法院裁決完成,債權人勝訴後,債務人仍然不履行責任還款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對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

因為財產關係與人身關係之間的矛盾是民事糾紛。在訴訟參與者的參與下,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審理民事糾紛活動,並通過這些活動形成各種訴訟法律關係,稱為民事訴訟。訴訟參與者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還包括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活動包括人民法院活動、受理案件、調查證據、審判、判決等,還包括訴訟參與者、原告起訴、被告、證人作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