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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實行離婚冷靜期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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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政局實行離婚冷靜期了嗎?

民政局實行離婚冷靜期了嗎?

民政局實行離婚冷靜期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實行離婚冷靜期的積極意義

(一)符合婚姻家庭制度的價值取向和基本原則,完善了我國的離婚制度

保障離婚自由、反對輕率離婚是婚姻家庭法始終堅持的原則,也是我國離婚制度的重要特徵。當代社會輕率離婚的現象愈加嚴重,成為社會共同面臨的問題,規定離婚冷靜期能夠完善離婚制度,防止輕率離婚,滿足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穩定的需要。

(二)在登記離婚中為婚姻登記機關適用離婚冷靜期提供法律依據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明確規定離婚冷靜期,將使全國的婚姻登記機關適用統一的離婚冷靜期,有法可依,標準統一,避免離婚冷靜期的內容和適用結果因地而異,從而保障立法和執法的統一性。

(三)能夠保障婚姻關係穩定,防止當事人衝動、草率離婚

離婚冷靜期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緩解雙方當事人因衝動、賭氣等原因產生的矛盾,避免子女與其他家庭成員因此受到傷害,通過婚姻關係的穩定來維護家庭關係的和諧。離婚冷靜期還有助於減少人們把離婚當作逃避夫妻矛盾的優選項現象,改善夫妻對婚姻關係的不謹慎態度,激發對婚姻家庭的責任心,使社會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觀,維護婚姻秩序。

(四)協調當事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追求婚姻關係上的實質正義

離婚是解除夫妻關係的法律行為,必然涉及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和子女利益問題。離婚冷靜期的設置能夠使雙方當事人謹慎思考,合理安排子女和財產問題,強化對弱勢羣體的保護,實現實質正義。

(五)實行離婚冷靜期不構成對離婚自由的限制

離婚自由是我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必須予以保障,離婚自由的權利不受干涉、不受拘束、不受限制。不過,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的,離婚自由也不是絕對的自由。我國婚姻家庭法歷來強調離婚自由,反對草率離婚,並將其作為一項政策的兩端,必須兼顧而行。同時,離婚冷靜期針對的是衝動離婚、草率離婚,倡導考慮清楚之後再下決心離婚。故規定登記離婚冷靜期並不是限制離婚自由,而是保障離婚自由的必要措施。

民政局實行離婚冷靜期的政策,是根據民法典中有關婚姻方面的規定執行的,雙方根據協商的意見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手續時需要適用1個月的離婚冷靜期,但無法協商的可以起訴到法院來進行處理,這種情況下不存在冷靜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