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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的起賠時間

法律2.83W
國家賠償的起賠時間
國家賠償,到底應該怎麼賠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支付國家賠償。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法院公佈2016年國家賠償標準,具體數額為每日242.3元。  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週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