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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要約邀請與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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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要約邀請與要約
如何區分要約邀請與要約
一、怎麼區分要約邀請與要約:
1、在目的上、效力上的區別:民法典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從條文中可以看出,要約與要約邀請的目的不同,要約是為了喚起他人的承諾,要約邀請是為了喚起他人的要約。在要約的兩個要件中,內容是否具體確定,並不是要約與要約邀請最根本的區別。因為,要約邀請也可能是內容具體明確的。要約與要約邀請在效力上最根本的區別,在於要約將成立合同的最終權利交給了受要約人;而要約邀請將成立合同的最終權利留給了邀請人自已。但這種區別,並不意味着要約邀請沒有絲毫拘束力。包括合同條款的要約邀請如同要約一樣,也可以發生實質拘束力和形式拘束力。
2、在內容上的區別:要約在內容上都是具體確定的,要約包含了合同的必要之點,即包含了合同的必要條款。而要約邀請,可能包含合同的必要條款,也可能不包含。實踐中,有的要約邀請只包含了一部分交易條件,沒有包含以使合同成立的全部必要之點。這部分交易條件是否對邀請人具有拘束力,要看邀請人的意思。前述乙方送達的一式兩份的合同書,因沒有簽字蓋章,沒有受其拘束的表示,因此只能解釋為要約邀請,不能解釋為要約。如果邀請人在要約邀請中表示了部分交易條件,同時表示受這些交易條件的約束,那麼這些要約邀請就依邀請人的意思有了拘束力。這種要約邀請與要約的區別在於:要約包含了使合同成立的全部必要條款,要約人受這些條款的約束;而要約邀請一般只是包含了部分交易條件,受邀請人仍須就其他交易條件與邀請人協商。含有交易條件的要約邀請與有保留條件的要約在外形上極為相似,應當加以區別。有保留條件要約的本質,是要約人保留在條件成就時,撤銷要約的權利。有保留條件的要約,是對要約形式拘束力的排除,並非排除要約的實質拘束力,即未排除受要約人的承諾權。排除了受要約人承諾權的意思表示,就喪失了要約的性質,只可能構成要約邀請,不可能構成要約。含有交易條件的要約邀請,在相對人提出要約之後,邀請人仍有可能拒絕承諾,使合同不能成立;有保留條件的要約,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使合同不能成立。正因如此,附有交易條件的要約邀請與有保留條件的要約極容易混淆。區別二者的意義,在於確認二者的不同效力。
二、要約邀請是否具有拘束力一般認為要約有實質拘束力和形式拘束力,其實,要約邀請構成意思表示時,也有實質拘束力和形式拘束力的問題。要約邀請原則上不具有實質拘束力,但要約邀請中承諾交易條件或其條件不變的,要約邀請就具有了實質拘束力。這種拘束力的內容是:要約人以要約邀請中的條件為要約的條件時,邀請人(此時為受要約人)應當承認這個條件,邀請人不得以條件不符合自己的願望為由而拒絕承諾。在一定意義上,要約邀請的實質拘束力,最終表現為邀請人的締約義務。邀請人在轉化為受要約人後,有義務按照要約邀請規定的交易條件和其他條件進行承諾。形式拘束力是指邀請人不得取消要約邀請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原則上不具有形式拘束力,即邀請人發出要約邀請之後,一般可以任意取消它,而且無須承擔責任。理由在於邀請人預先把成立合同的權利留給自己。但是,邀請人自願放棄了取消邀請的權利,自當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