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和要約邀請如何區分
合同訂立2.98W
可以從概念上進行區分:要約是當事人自己主動願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的目的。要約邀請是當事人希望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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