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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拘傳 實踐中

法律1.24W
離婚 拘傳 實踐中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實踐中的問題


1. 難以避免變相羈押現象的出現。

儘管《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拘傳、傳喚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三機關發佈的司法解釋和法律解釋對此規定給予了重申。但是,《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解釋均未對兩次拘傳之間的間隔時間作出規定,實踐上很難避免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的現象出現。

綜上所述,指定監護人程序拘傳的內容大家已經有了一定理解,在拘傳流程上,拘傳應先由檢察院或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獲取拘傳證,憑證拘傳相關人員。面對拘傳問題,當事人要熟知拘傳對象、流程等知識,防止出現變相羈押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