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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

法律1.71W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是如何處理的額?
審判實踐中常見涉及買賣合同一方違約情況下可得利益損失認定的爭議問題 1、違約方應否賠償可得利益損失及賠償範圍問題。在當前市場主體違約情形比較突出的情況下,違約行為通常導致可得利益損失,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該損失屬於違約方應當承擔的損失賠償範圍。具體説來,可得利益損失可以根據交易的性質、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分為生產利潤損失、經營利潤損失和轉售利潤損失等類型。生產設備和原材料等買賣合同違約中,因出賣人違約而造成買受人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於生產利潤損失。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合同以及提供服務或勞務的合同中,因一方違約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於經營利潤損失。先後系列買賣合同中,因原合同出賣方違約而造成其後的轉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於轉售利潤損失。 2、可得利益損失數額的確定方法問題。法院在計算和認定可得利益損失時,應當綜合運用可預見規則、減損規則、損益相抵規則以及過失相抵規則等,從非違約方主張的可得利益賠償總額中扣除違約方不可預見的損失、非違約方不當擴大的損失、非違約方因違約獲得的利益、非違約方亦有過失所造成的損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欺詐經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當事人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以及因違約導致人身傷亡、精神損害等情形的,不宜適用可得利益損失賠償規則。 3、非違約方主張可得利益損失情況下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人民法院認定可得利益損失時應當合理分配舉證責任。違約方一般應當承擔非違約方沒有采取合理減損措施而導致損失擴大、非違約方因違約而獲得利益以及非違約方亦有過失的舉證責任;非違約方應當承擔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損失總額、必要的交易成本的舉證責任。對於可以預見的損失,既可以由非違約方舉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裁量。 以上是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