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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盜竊罪

法律2.49W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盜竊罪
江蘇省盜竊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是指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以及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此外,《解釋》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1)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2)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3)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4)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5)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6)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7)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8)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根據《解釋》,是指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以及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其他嚴重情節,根據《解釋》規定,是指:


(1)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2)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3)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4)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5)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6)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7)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8)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以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數額達到本解釋規定的“數額巨大”百分之五十的情節。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犯本罪,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數額特別巨大,根據《解釋》是指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以及盜竊國有館藏二級以上文物。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根據《解釋》規定,


(1)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2)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3)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4)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5)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6)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7)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8)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以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數額達到本解釋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