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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破產清算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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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破產清算股東大會
破產清算股東大會的步驟和其清算的主體是怎樣的?
清算主體 在公司的清算中明確公司清算的義務主體尤為重要。 依照《公司法》規定,股東以及董事會負有在公司終止後清算公司債權債務的責任,是基本的清算主體,同時,具有股東性質的開辦者、上級主管部門亦屬其中。據此,根據公司的種類,公司清算主體可作如下設置: 國有獨資有限公司清算時,國家授權投資的主體應當為清算主體。如果國有獨資公司被撤銷的,清算主體可為授權投資主體或者為作出撤銷決定的主體。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主體為公司股東名冊上登記的全體股東,公司如無股東名冊可參考公司章程和公司登記文件確定公司的股東資格,然後認定其為清算主體。 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的清算主體為母公司,子公司的清算主體應當為各個投資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規定負有清算責任的股東或者股東大會選定的股東為清算主體。公司章程無規定,或者股東大會選定不成的,可認定派員擔任董事會成員的股東為清算主體。 在實踐中,為保證清算的順利進行及清算結果的公平、公正,依據清算的不同環節,清算主體可作如下劃分: 1.組織清算的責任主體。其在公司解散後,承擔清算的組織責任,如不依法組織清算要承擔法律責任;在組織清算不能時,應依法申請有強制權的國家機關進行強制清算。 2.清算的實施主體。即清算組織,亦稱清算人,是被組織進行清算的人的集合,簡單的清算也可為單個人。 3.清算監督主體。即股東與債權人,他們與清算的結果有民事上的利害關係,認為清算事務侵犯自己合法權利時,有權提出異議直至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