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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建設工程合同

法律1.71W
四川高院建設工程合同
最高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十六條工程價款的計算標準
該條規定表明:結算工程價款有約定從約定;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變化或質量標準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對變更部分的工程價款參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當然,對合同中未約定的部分工程也是參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