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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訴訟法的變化

法律3.09W
最新民事訴訟法的變化
送達方式新民事訴訟法中有什麼變化呢?
送達方式新民事訴訟法,指司法機關按照法定方式,將法律文書、訴訟文書交付給應當收受文書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法律文書或訴訟文書包括判決書、決定書、起訴狀副本、答辯狀、傳票、通知書等。   送達是人民法院審判民事案件所必須遵守的基本操作規程,是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的訴訟行為的基本聯繫方式和傳遞訴訟信息的手段,是連接人民法院和當事人的橋樑。   正如貝勒斯在《法律的原則》一書中所指:“通知的權益和發表意見的機會是如此之根本,以至於只有存在最重大的理由,並且盡一切可能保護被告的利益時,才可剝奪。”一方面,送達直接影響到司法活動的效率,送達不暢,其他訴訟活動均難以順利進行;另一方面,送達直接影響當事人的知情權等重要訴訟權益。送達制度在整個民事訴訟程序中雖只是輔助程序,但因送達對人民法院和當事人均影響巨大,其在司法實踐中所發揮的作用不容忽視。   有學者提出,“送達制度可以在諸多程序環節中發揮作用,將各方訴訟主體間的行為聯繫起來,如立案、答辯、民事保全、開庭、判決、上訴乃至執行程序等,並在這些程序的運作中顯現出獨特的價值。這也説明,在正當程序的建構中,送達制度如果缺失的話,必然導致聯繫、溝通各方的手段殘缺,環環相扣的訴訟程序在運作中也會因此遭受制度上的阻滯”。{2}   正是基於送達的重要意義,《民事訴訟法》專門拿出一節規定了送達制度。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規定了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和公告送達等六種送達方式。這六種送達方式,以直接送達和郵寄送達為主,以留置送達、委託送達等其他方式為補充,以公告送達為最後手段。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又引入了電子送達,作為第七種送達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