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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施工合同補充協議的效力

法律3.09W
建設施工合同補充協議的效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

甲方:上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於××××年×月××日簽訂了關於甲方開發的××水城住宅項目高層標段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現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補充協議:


第一條 承包範圍


××水城住宅項目高層標段之施工圖中所含的全部內容: 包括但不限於基礎工程、土建工程、裝飾工程、給排水工程等,以及招標文件及投標報價補充説明中約定的其他工程內容,幷包括施工圖未列明但乙方為完成合同約定工程所需的其他全部工作內容。


第二條 總承包管理


整個工程(包括乙方負責的施工範圍及甲方另行發包給他方的工程)及周圍相鄰建築物、道路、地下管線的穩妥性、安全性之施工,由乙方承擔總承包管理。


第三條 合同的組成


組成本工程合同的文件及其解釋順序為:


(1)本補充協議及其附件;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專用條款;


(3)招標文件(××××-××××-×);


(4)關於投標報價的補充説明;


(5)中標通知書;


(6)《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


(7)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8)圖紙;


(9)投標文件。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補充協議組成部分,並最優先解釋適用。


第四條 工地考察


1、乙方已認真考察了工地並充分了解了工地位置、周邊情況、土質、地質狀況、道路、儲存空間、作業空間狹窄、起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響工期、承包價款之情況,已充分認識到各種不利因素。乙方理解工地上會有其他施工單位作業,不會獨佔工作面和工作空間以及施工現場,理解交叉施工、配合施工、施工等待對工期、價款的影響。乙方確認本合同所約定的工期、工程價款或結算依據的標準,已包括上述因素等對工期、價款的影響。前述因素不予延長工期,不予增加費用。乙方保證在約定工期內將符合本合同約定並具備國家規定交付使用條件的房屋竣工交付甲方。


2、發包人提供的工程周圍現有地下管線圖、或其它資料之提供,只作為承包人之參考,具體由承包人自行負責。


3、乙方任何因忽視或誤解上述情況,不得因此提出索賠或工期延長。


第五條 工期


1、總工期為×××個日曆日,開工日:××××年×月××日;竣工日:××××年×月××日。


2、乙方應當嚴格遵守乙方提交併經甲方確定的進度計劃中確定的總日曆工期、各階段工期。工期中已包括法定節假日、現場測試、提交竣工報告的時間、與其他施工方交叉施工、配合施工的等待時間、包括政府的各種規定及臨時規定、通告對工期的影響等在內,該等因素不作為延長工期的因素。


3、乙方逾期履行任何一階段工期,或甲方認為竣工日明顯地變得不能遵守,甲方可要求對本工程的一個或多個部位優先完成而無需增加費用。乙方須無償地對剩餘工作無延誤地遵從甲方指示。


第六條 工期的順延


1、不影響關鍵線路的設計變更或工程量增加,不予順延工期。雖影響關鍵線路但需延長工期累計未超過五日的設計變更或工程量增加不順延工期,但超過五日的, 自第六日起開始計算天數順延工期。當出現設計變更或工程量增加可能延誤工期的,乙方應當採取相應的趕工措施儘量確保工期和質量,相應的趕工費用應當事先經甲方蓋章同意。但如該可能的延誤是由於乙方原因造成的,趕工費用由乙方承擔。


2、對以下情況造成的工期延誤,經甲方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併達到延誤工期的程度:①4.5級以上的地震;②連續4小時以上的持續8級以上的大風;③連續4小時以上的特大的暴雨;④連續4小時以上温度低於零下15的低温;⑤連續7天38℃以上的高温等。


(2)工程按國家法律、政策或地方政府要求停建或緩建時造成的延誤。


前述(1)、(2)項原因造成的損失各自承擔。


(3)甲方同意給予順延的其它情況。


3、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後2日內,就延誤的內容向甲方代表提出報告。乙方未按期提出報告的,視為以上情況對工期無影響或雖有影響但乙方有必要措施無需延長工期和增加費用。


4、除雙方明確約定可以順延工期的情況外,其它情況一律不予順延工期。非約定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履行或竣工的,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工程進度


由甲方和監理單位組成進度監督管理小組,對工程進度每天進行監督管理,協調解決影響工程進度的問題。


第八條 分包和轉包


1、乙方應當在合同約定開工日前7日內向甲方提交乙方現場負責人或乙方工地代表、技術人員、安全人員、施工隊長(經理)名單,並附相應的證書,應與投標文件一致。如發生變動,乙方應當提前七日向甲方提交書面報告。乙方必須由其內部職工組成的項目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自行完成本工程。乙方進入施工現場的所有人員要統一着裝,並掛胸牌上崗。甲方發現現場乙方上述人員與乙方所報不符,視為乙方違法分包。


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的人員。本款所指本單位人員,是指與本單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勞動合同、工資以及社會保險關係的人員,乙方應當在提交名單的同時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2、甲方保留指定分包的權利。


3、除甲方指定分包外,乙方的其他分包必須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許可,但甲方並不因此對該分包商的選擇承擔責任。甲方許可的分包商不稱職或者其行為影響項目的工期(包括階段工期)、質量等,甲方可書面要求乙方將該分包商撤換,乙方應當立即撤換。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應當按應付款金額的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承擔利息。


2、乙方責任


除本合同已約定的違約責任外,乙方如有下述違約,並應當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各項制度的,相應制度已規定了違約責任的,乙方應當按相應制度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2)乙方未及時履行任何一項義務的,每逾期一日,應當承擔貳萬元的違約金。逾期超過十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無條件撤出現場,雙方於乙方退場後,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綜合單價的50%和實際發生的工程量結算工程款。


(3)乙方未經甲方許可停工達十日以上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並應當無條件於七日內退場,雙方於乙方退場後,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綜合單價的50%和實際發生的工程量結算工程款。


(4)在施工過程中,對於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乙方應當根據甲方或監理方的指令或要求修理、拆除、返工、改建,直到符合約定標準。但如該乙方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或乙方未按指令或要求整改逾期達14日仍未符合約定標準,或同一部位經兩次指令仍未符合約定標準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雙方於乙方退場後,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綜合單價的50%和實際發生的工程量結算工程款。


(5)對乙方故意或疏忽導致的材料和施工工藝不符合技術規範引起的工程質量問題,無論工程是否已驗收合格、交付使用以及是否超過保修期,均自甲方或業主知道之日起兩年內享有對乙方的索賠追償權利。


(6)乙方不得串通甲方相關人員編造虛假簽證等文件,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刑事責任外,同時乙方應當按虛假文件產生的虛報款項的金額向甲方承擔違約金。


3、其他:


(1)因甲方原因合同解除,甲方只承擔因此造成的直接損失,不賠償預期可得利益。


(2)因乙方原因導致解除合同,乙方應無條件在甲方通知後七日內撤出施工現場,甲方為完成剩餘工作委託其他施工企業繼續施工而需比原合同價格多發生的工程費用等甲方因本合同解除而遭受的全部損失,皆由乙方賠償給甲方,甲方在支付其餘工程款時予以扣除。


(3)如因乙方原因工程延期或存在質量問題的,無論甲方是否解除本合同,除乙方按本合同約定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外,甲方因此而逾期交房、房屋質量問題需向購房者承擔的違約金、賠償金,甚至購房者退房的一切損失,均由乙方承擔,甲方在支付其餘工程款時予以扣除。為此,乙方應當確保工期和質量,並應當在發生質量問題時立即全力解決。


(4)工程質量問題在未解決前,甲方有權拒絕支付任何款項。


第二十二條 保修


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符合合同要求並乙方交付工程之日起開始計算保修期,保修期內由乙方負責保修,並承擔費用。


雙方另行簽訂《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第二十三條 保險


由乙方負責施工現場的施工安全、施工人員安全,乙方需自行投保施工現場人員人身財產意外傷亡的保險、工程的一切保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並承擔其費用。


第二十四條 竣工日前使用


下列情況均不視為甲方提前使用,乙方仍應當對工程質量承擔責任,除非乙方能夠證明是甲方或實際使用人造成的質量問題:


(1)甲方在簽發竣工驗收合格證前臨時使用已完工程的;


(2)經甲方許可的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或廣告發布單位進行裝飾裝修施工;


(3)無論何方原因造成的延期,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或本補充協議確定的竣工日之後,如工程尚未達到國家規定及合同約定要求時,甲方為履行與他人的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減少損失而將工程或其部分交付買方或承租方的。


第二十五條 其他事項


1、《通用條款》中所稱的工程師,雙方確認是指甲方代表,而非監理工程師。


2、如涉及工程價款的確認,相關的確認需經甲方代表、甲方預算部門確認並加蓋甲方公章後為有效,其他人(除法定代表人)簽字或缺少前述任一確認、或非加蓋甲方公章(例如簽證章等),甲方均不予認可。


如涉及工程量的確認,必須經甲方代表、工程部經理、監理公司,共同會籤且加蓋甲方簽證專用章後方為有效,缺一不可。簽證估算造價超過人民幣××萬元時,還需預算員及預算部經理會籤方為有效。


3、工程施工簽證單必須按甲方《簽證管理制度及流程》執行,否則無效。


4、甲方的現場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雙方共同遵守。


第二十六條 效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本《補充協議》相牴觸的部分,以本《補充協議》為準。本《補充協議》未約定的內容,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準。


第二十七條 爭議的解決


雙方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本補充協議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本協議一式八份,雙方各執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條 本《補充協議》自雙方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簽訂日期: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