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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興化市宅基地標準

法律2.67W
江蘇省興化市宅基地標準
江蘇省興化市宅基地標準
江蘇省對於農村宅基地規定如下: 《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在農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中房屋佔地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積按如下標準執行: (一)城市郊區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下的縣,每户宅基地不得超過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縣,每户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不同地區宅基地面積的標準,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可以作出具體規定。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鼓勵建造公寓式住宅,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經批准後連續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應交還原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安排利用。 第三十五條 農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農村村民建住宅佔用農用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按年度分批次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購買農村村民房屋的農户應當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以上就是對江蘇省宅基地標準是怎麼樣的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