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職監護人的安全職責是什麼?
監護人想必大家都有了解,我們大家對於監護人的瞭解一般都會停留在未成年人還有生活沒有自理能力的人身上面。其實在工作當中對工作的進程也是有監護人的存在的,這種監護人就是專職監護人,是為了負責安全的。那麼專職監護人的安全職責是什麼?
專職監護人的安全責任
(1)明確被監護人員和監護範圍;
(2)工作前對被監護人員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3)監督被監護人員遵守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
在電氣設備上的工作中,有許多工作作業技術複雜,鄰近強電場而空間活動範圍窄小,安全條件差,作業時安全防範措施相對不夠充分。
對此,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應視現場實際條件,確定所有需要在工作中被監護的人數,增設專人進行專職的特殊監護。這些為保證安全專事監護責任的人員就是專責監護人。為了專心一意做好監護工作,《安規》規定,專責監護人不允許兼幹其它工作。
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係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衝突時保護後者的權益,並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對於專職監護人的安全職責是什麼的問題我們國家是有相關的法律説明,一般可以分為三個方面。是有着監護的安全範圍,告知員工安全的注意事項還有及時糾正不安全的行為的原則的。我們國家之所以這樣規定原因就是為了保障工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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