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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土地承包期限

法律2.84W
村集體土地承包期限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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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期限

土地承包法規定的三十年,是指家庭聯產承包形式的承包期限。 對村集體擁有的其他土地如機動地和五荒地等,都可以縮短承包期。 承包合同要有全體村民或者村民代表2/3以上多數通過,然後,由村主任作為法定代表人簽字,並蓋村委會印章,方為合法有效。 村委會無權隨意作出承包的決議。(屬於五荒地,並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外) 當然,現實中,大多數都是由村委會決定的,這就是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期限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