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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承包山林土地

法律2.76W
村集體承包山林土地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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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土地承包合同範文篇一




    發包方: (下稱甲方) 承包方: (下稱乙方)



    為加強土地管理,維護集體利益,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將權屬甲方的山林土地發包給本村村民承包耕種和經營。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在甲乙雙方平等、自願的基礎上,訂立如下合同條款:



    一、地名界址及面積:(具體以1:10000地形圖勾匯為準)



    1、地點或地名:



    2、界址:東至



    南至西至 北至



    3、面積畝。



    二、即從



    三、承包價格及付款時限:



    1、承包價格: 元/年.畝,每年共 元。



    2、付款時限:乙方在每年12月底前以現金方式向甲方一次性付清當年承包款。



    四、承包期內,承包地的一切收益歸乙方所有,且可以由乙方親屬繼承本合同乙方權責利。



    五、乙方若未按時按額繳交承包款,甲方應處罰乙方應交款的3%滯納金。若乙方超過三年拒交承包款,視為乙方違反合同,甲方將收回乙方的承包地。



    六、在承包期滿後,若甲方繼續發包,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權。



    七、本合同從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名: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