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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撫養義務

法律3.26W
兄弟姐妹撫養義務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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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撫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對兄弟姐妹撫養義務的規定是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即兄弟姐妹之間承擔扶養義務的條件是:
1、前提條件是,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
2、做為扶養人的兄、姐,要有負擔能力;
3、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是屬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