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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複議規定

法律1.68W
不予立案複議規定
不予立案行政複議機關的期限是多久,規定是怎麼樣的
對公安局不予立案不服該怎麼辦? 一、申請複議。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複議申請應當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複議申請書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提出。申請書中要講明應當立案的理由。 二、申請複核 。 控告人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內作出決定。 三、向檢察院投訴。 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級檢察院投訴。檢察院有權利要求説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檢察院的通知後七日以內,對不予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作出書面説明,回覆人民檢察院。四、拒絕自訴 。公安機關以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到法院自訴為由不予立案的。被害人堅持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予立案。五、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檢察院不予起訴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申請複議機關是哪個? 可以去人們檢察院申請複議。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15日內決定立案,並且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同時人民檢察院也應當採取措施,依法對通知立案書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