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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涉外離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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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涉外離婚案件

我國涉外婚姻是越來越多,涉外婚姻是指配偶一方為中國人,另一方不外國人的婚姻,而在司法實踐中涉外婚姻產生的糾紛是非常多的。我國法律對涉外婚姻管轄權是有規定的,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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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涉外離婚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民事訴訟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的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涉外離婚案件,通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一)至(四)項規定的方式能夠送達訴訟文書的,開庭時間也需要定在7個月之後。如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一)至(四)項規定的方式不能送達的,又要通過郵寄送達或公告送達,開庭時間也要定在6個月公告送達期再加上30日的答辯期之後,判決後,判決書又要經過6個月公告送達期再加上30日的上訴期才生效。
涉外離婚案件如何送達:
離婚案件在法院立案受理以後,法院會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被告送達訴訟文書,以便被告出庭應訴,離婚訴訟文書送達程序繁瑣,導致案件審理週期長。對於涉外案件,法院必須通過法律規定的特別方式送達居住在境外地區一方當事人。
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託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為送達。
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並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上訴就是涉外離婚案件辦理的回答,希望能夠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