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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組的工作

法律1.8W
清算組的工作
清算組的工作
清算組成立以後,應當對公司的財產進行全面清理和核查,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債權債務等,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在法定期限內直接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和通過報紙向未知的債權人發出公告;根據清算工作的需要,決定公司尚在履行的合同是繼續履行或者終止履行;在公司解散時,對公司的納税事宜進行清查,發現有欠繳税款的情況,或者在清算過程中產生的應繳税款,都應當報請國家有關税務機關逐項查實,並以公司財產予以足額繳納;如果解散公司要起訴或者被起訴,應由清算組代表公司進行;公司清算結束後30日內,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税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税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