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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的乙方責任

法律2.12W
租賃合同的乙方責任
違約租賃合同的責任

1、出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將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規定對房屋進行維修養護,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應負責修理;承租人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3)出賣、轉租房屋時,未按法律規定保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或優先承租權的,應負責賠償損失。


2、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支付租金的,除補交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拖欠租金達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賃為6個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對出租房屋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合理損害的,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3)擅自轉租、轉借、換租房屋或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得請求支付違約金。


通過以上敍述,租賃合同到期函的格式大家應該有所瞭解。租賃合同的大部分內容雖然是雙方自行商議的結果,但也有法律效力,雙方在簽字後都必須遵守,一旦出現單方違約情況,可以尋求法律援助。若還有其他問題,請諮詢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