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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證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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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證撤銷
註銷國有土地證的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辦理註銷登記: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依法徵收的農民集體土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致使原土地權利消滅,當事人未辦理註銷登記的。 2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權利消滅的,原土地權利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註銷登記。 3非住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當事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持原土地權利證書,申請註銷登記。 4當事人未按照規定申請註銷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進行註銷公告,公告期滿後可直接辦理註銷登記。 5詳情需面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