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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辯論怎樣發言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庭辯論怎樣發言應遵循以下順序:
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
辯論階段主要是針對某項具體的事實或爭執點展開。其順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後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要經過審判長的許可,並圍繞着案件事實和爭執點進行。在法庭辯論中,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審判長有權決定停止辯論,恢復法庭調查。如果新的事實或證據在法庭上難以查清,並且對案件的裁判有重要影響的,應對案件延期審理。法庭辯論終結時,審判長應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徵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至此,法庭辯論終結。在法庭辯論終結後,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

法庭辯論怎樣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