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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什麼時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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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什麼時候用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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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什麼時候生效


離婚協議是登記離婚的前提,當事人登記離婚,必須向民政部門提交就離婚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事項達成的協議。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後,如一方反悔,拒絕辦理離婚登記,另一方要離婚,只能通過訴訟途徑。此類訴訟中,當事人曾經達成的離婚協議稱為訴前離婚協議。

(1)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協議;

(2)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可以推斷,這一協議對男女雙方之“法律約束力”也是指離婚後的效力。

(3)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並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了協議;

(4)明確規定在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問題的條款及作為離婚協議組成部分或附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5)離婚後一年內,男女雙方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離婚夫妻瞭解離婚協議有哪些內容,無非就是看自己在實際進行約定的時候,需要在哪些方面做出明確的説明,這樣才能避免自身的利益受到損害。而通常情況下,離婚協議在生效之後,就不能再反悔了。當然,特殊情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