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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受過刑事處罰和曾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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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受過刑事處罰和曾被
曾受過刑事處罰需告知嗎

我國《刑法》第100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由此不難看出,我國《刑法》確定了“前科報告制度”,不過如實報告僅限於入伍和就業時,除此之外行為人就不再有此報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