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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包括了哪些範圍

法律2.91W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包括了哪些範圍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包括了哪些範圍
1、對行政處罰行為起訴時附帶民事訴訟。行政機關在對民事糾紛的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時,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議未作處理,民事糾紛中的當事人如對該行政處罰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或變更該行政處罰,同時可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一併解決其民事糾紛。
2、對行政裁決行為起訴時附帶民事訴訟。行政機關在對民事糾紛一方當事人刻以行政處罰時,又作出行政裁決行為,責令或裁決被處罰人向被侵害人進行民事賠償。被處罰人既對行政處罰不服,又對民事賠償裁決不服,或僅對民事賠償部分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或民事賠償裁決部分的同時,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取消或減少民事賠償。被侵害人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加重對侵害人的行政處罰的同時,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被處罰人增加民事賠償。這種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佔多數,如治安行政處罰行政裁決中附帶民事賠償案件。
3、對行政確認行為起訴時附帶民事訴訟。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對民事爭議當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民事權利義務給予了確定、認可、證明,當事人可以在對該行政確認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時,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重新予以確定、認可。如某縣政府給甲頒發了宅基地使用證,乙認為自己已享有了該處宅基地的使用權,縣政府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其可以在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縣政府給甲頒發的宅基地使用證的同時,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其對該處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權。
4、對行政登記行為起訴時附帶民事訴訟。如二人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其中一方認為自己是因受到欺騙、脅迫而辦理的結婚登記,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結婚登記,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雙方的財產爭議予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