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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在工傷鑑定的標準是怎樣劃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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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在工傷鑑定的標準是怎樣劃分的
我國在工傷鑑定的標準是怎樣劃分的
職工傷情穩定後,應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由該部門根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B16180-2014》和受傷情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鑑定結論。申請時應當提交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完整的醫療材料、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原件和複印件。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