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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土地租賃

法律3.04W
無錫土地租賃
荒地土地租賃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七十四條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經依法批准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簽訂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農户新開墾土地,應按原土地承包關係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對未經依法批准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農户私自開墾的荒地,應報請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處置。對報請國土資源部門批准,確認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且簽訂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農户新開墾土地,應按原土地承包關係進行確權登記頒證;對未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未簽訂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農户新開墾土地,可採取村民議決方式,決定是否納入農户家庭承包經營土地確權登記頒證。   對村民議決不同意的,應在承包經營權登記簿中對新開墾土地進行備註登記,但不頒發承包經營權證書,待有關規定明確後再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