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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產需要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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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產需要什麼材料

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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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遺產公證需要什麼材料


(一)進行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遺囑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受理。辦理遺囑公證,當事人應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證;

2、遺囑涉及的財產清單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

3、遺囑書;

4、遺囑公證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居所地、家庭狀況、工作單位、遺囑涉及的財產狀況等);

5、公證處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遺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立遺囑人的姓名、年齡、性別等;

2、立遺囑人的家庭情況;

3、訂立遺囑的原因;

4、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處分財產的種類、名稱、數量和所在地等;

6、遺囑受益人姓名、性別、年齡等;

7、對財產及其它事務的處理意見;

8、遺囑的份數、保留以及是否有執行人執行等;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9、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三)遺囑公證費用由公證處依法收取。

(四)如果在公證後想要撤銷或者變更遺囑,除可提前處分財產外,必須經過再公證;數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公證遺囑的效力高於其他形式的遺囑,數份公證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公證遺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