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騷擾他人判尋釁滋事罪

法律2.71W
騷擾他人判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怎麼判

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年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四種情形之有期徒刑六月;


每增加定罪情形之刑期增加年;每增加非定罪情形之或者同種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月


尋釁滋事致人輕傷有期徒刑年六月每增加輕傷人刑期增加六月至年;每增加輕微傷人刑期增加二月


強拿硬要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累計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月


自殘、自殺等威脅、要挾方法公共場所、機關等企事業單位無理取鬧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或造成惡劣影響有期徒刑二年六月


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


按本節規定對案量刑時合議庭(獨任庭)考慮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等綜合量刑要素行使六月內自由裁量權


緩刑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用緩刑:


(一)曾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被治安處罰;


(二)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三種上情形;


(三)公共財產損失達5萬元上未賠償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四)致二人上輕傷。


是根據民事主體實施的尋釁滋事的行為,所造成的社會損害來加以確定的,一般來説,只要滿足了取保候審的條件,並且能繳納相應的金額,若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實施侵權行為,該金額是會退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