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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預查封

法律1.36W
物權法預查封
法院預查封房產的規定是怎麼的呢?
依據《通知》第十五條規定,主要包括: (1)已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尚未出售的房屋。此時,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雖然已對所建房屋享有物權,但由於該物權尚未登記公示,不能進行移轉處分,人民法院只能預查封。如果房屋已經出售,則此時為保護購房人的物權期待權,不能進行預查封。 (2)被執行人購買的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此時,建築物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大產權證,但?沒有區分所有。作為被執行人的購房人雖並不對該房屋享有真正意義上的物權,但已經享有期待權,具有排他性,可視為其財產而預查封。 (3)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和預告登記制度均具有保全債權的實現、保全將來發生的不動產物權的功能。雖不導致不動產物權的設立或者變動,但是可以使登記申請人取得一種請求將來發生物權變動的排他性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