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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行政強制執行權限

法律1.36W
税務行政強制執行權限
執行權限

執行局收到立案受理的案件後,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的,則強制執行。執行局代表執行法院,可以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有權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當事人或其他人員以及相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有權對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而拒不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根據刑法規定,私闖民宅屬於違法犯罪行為,需要對當事人進行刑事處罰。但法院執行局具有執行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法的執法。在司法實踐中,執法局需要取得相關的證件和執法文書,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一般還需要配合公安機關進行合理的行動,避免產生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