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黃島區勞動和社會保障法
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之間的區別
1、調整對象:勞動法主要調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社會保障法調整國家、用人單位、公民(勞動者)、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因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發生的關係。
2、法律部門:在中央,設有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在地方上,各級政府都設有處理勞動與社會保障問題的行政機關或具體工作部門。
3、關係的主體: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係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或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公務員、軍人等不適用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的主體包括國家、用人單位、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和公民(勞動者)。
4、立法目的:勞動法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協調勞動關係,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社會保障法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障社會全體成員在遭受各種意外和風險時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安全。
5、解決程序:社會保障法引發的勞動爭議,由於具有某些私法關係的特點,主要適用民事程序來解決;勞動法爭議引發的爭議,由於具有較強的公法性,應主要採用行政訴訟程序。
通過上文,跟着小編了解了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的關係,以後我們在工作生活中可以針對相應的法律來合法的要求用人單位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做到時,我們可以到相應的部門來維權,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這樣我們的社會就會更加的穩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邵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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