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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婚姻關係證明書

法律1.76W
終止婚姻關係證明書
終止婚姻關係需要哪些證據
終止婚姻關係需要的證據主要是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般包括: 1、涉及家庭暴力的,應提交法醫鑑定,提出證人; 2、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 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