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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破產的判決書

法律2.69W
宣告破產的判決書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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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被宣告破產以後

公司解散時設立的清算組,可否在破產程序中轉換為清算組管理人。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公司法第188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第191條規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破產法第7條3款規定: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對公司負有清算責任的人,在發現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負有作為申請人啟動破產程序之義務。但以解散公司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組,通常屬於自行清算或普通清算,與被主管部門撤銷而成立的清算組,以及破產清算組完全不同,後者屬於公權利介入下的強制清算或特別清算形式,與公司清算組分屬兩個範疇。正因為如此,法律規定公司被裁定宣告破產後,公司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即由人民法院依照破產法規定,重新指定以破產為目的的清算組。因此,公司清算組在啟動破產程序後,不能直接或自然轉換成清算組管理人。只有一種例外,即公司在自願或者強制解散的情況下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經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的人員、社會中介機構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的。此時,發生公司由普通清算程序轉為特別清算程序。爾後,這種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的清算組申請公司破產清算的,可以依一定程序轉換為清算組管理人。
綜上,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組只在特別情況下由法院指定為破產清算管理人。